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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代理记账企业当年未取得发票,发生的成本能否扣除
发布时间:2024-11-23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落下帷幕。但一些企业对税前扣除问题仍把握不准,如当年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千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真实且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或者虽然取得但取得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在补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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